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快农村敬老院设施改造,设置护理型床位,开设失智、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鼓励农村敬老院延伸服务范围,拓展日间照料、助餐助急、培训指导等综合性养老服务,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