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快农村敬老院设施改造,设置护理型床位,开设失智、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鼓励农村敬老院延伸服务范围,拓展日间照料、助餐助急、培训指导等综合性养老服务,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