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公共设施配套标准和设计规范,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绿色建筑等要求,优先设置于建筑物底层,并设置独立的出入口,配有室外活动场地和公共绿地。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