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应当报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