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应当报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