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共享公共信用信息,建设、运营、管理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协助开展社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开、使用和共享的统一载体。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