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社会信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信用体系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政务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数据和社会信用信息一体化建设工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在政务服务中规范应用社会信用的相关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社会信用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