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社会信用行业发展第六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社会信用服务产业发展政策,推动信用业态和信用产品创新,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发展信用经济。鼓励创新示范园区、产业园区引入信用服务机构,为园区管理、入驻企业提供定制化信用产品和服务。支持各类交易平台、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约应用社会信用大数据进行社会信用评分或者评级评价,提供精准服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