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第六十二条有效社会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应用等相关管理活动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