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社会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应用等相关管理活动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