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社会信用行业发展第六十四条有效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开展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策扶持资金分配审批等业务,涉及重大资金、资源、项目的,应当依法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并可以向信用服务机构购买相关社会信用报告。鼓励非政府资金建设项目依法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并可以向信用服务机构购买相关社会信用报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