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第六十一条有效社会信用主体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申请对其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见义勇为等良好信息不作公开的,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停止提供对外查询服务,并告知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