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布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合理设置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窗口,优化查询载体,向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自助服务终端、移动通讯端查询等便捷的查询服务。

对符合查询条件或者通过规定渠道提出的查询请求,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