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第五十六条有效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对外提供社会信用主体一般失信信息查询的期限为一年,严重失信信息为三年。查询期限自失信信息被相关部门确认之日起计算。社会信用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查询期限届满时尚处于惩戒期限内的,查询期限延长至严重失信惩戒结束之日。查询期限届满的,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不得提供查询服务,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