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社会信用主体有权按照规定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通过市信用门户网站等信息化平台、服务窗口查询公共信用信息。

向市信用门户网站等信息化平台或者服务窗口申请查询本人非公开信息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查询他人非公开信息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材料,并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