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第五十二条有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应当履行下列信息安全保障职责:(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确定责任人员;(二)建立信息查询制度规范,明确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完善查询流量异常管控,建立信息查询日志并长期保存;(三)建立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四)遵守信息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