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第五十条有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制止虚假交易、恶意炒信等干扰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信用等级的行为,履行平台经营者社会责任。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依约将其平台内经营者的市场信用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提供,并保证信息准确、真实、完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申请获取平台内经营者公共信用信息的,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在合法、必要的范围内予以提供。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