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第四十八条有效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交易谈判等经济活动中参考使用社会信用信息、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评价结果。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