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建立信用评价评分机制和分类施策标准,实施基于信用的分类监管和服务。

管理服务对象不得将本行业行政监管信用评价情况作为自身整体信用评定结果用于广告宣传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