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第四十六条有效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应当通过信用信息共享,为社会信用主体提供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信息和其他证明材料,相关部门不得要求社会信用主体重复提供。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