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以及其他审批服务事项中实行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度。
无失信信息记录的申请人,申请办理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事项,并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行政给付条件的,可以简化办理程序:
(一)因客观限制,难以事先核实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以及其他审批服务条件的;
(二)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联网核查等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且风险可控的;
(三)不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不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收到申请人的承诺书以及规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审批服务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
实施告知承诺制度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信用主体履行承诺的核查监管机制。申请人违反承诺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审批服务决定作出撤销等处理,并将该申请人列为失信主体。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