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下列工作中查询和使用社会信用信息:

(一)安全生产管理、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国有资产管理;

(二)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扶持、科研管理;

(三)公职人员招录、任用,相关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工作事项。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