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第四十三条有效严重失信主体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在记录该单位严重失信信息时,应当同步将该严重失信行为记入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信用档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法对上述人员实施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