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等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行业协会商会、交易平台等根据管理和服务需要,可以依法依约记录其会员、成员的市场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等单位采集市场信用信息,涉及征信业务的,应当遵守征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