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等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

行业协会商会、交易平台等根据管理和服务需要,可以依法依约记录其会员、成员的市场信用信息。

信用服务机构等单位采集市场信用信息,涉及征信业务的,应当遵守征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