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社会信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负责组织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一年内制定出台。

拟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的事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争议较大的,市社会信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论证,听取相关群体代表、专家等方面意见。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违法事项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已作出规定的,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事项不得纳入。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