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其他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信用承诺以及履行承诺信息;(二)监督检查、抽查、约谈等信用监管信息;(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应当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的其他信息。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