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实行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的目录清单制度。自然人以公民身份号码等为其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内容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分类、提供单位、公开属性、归集频率、使用权限、记录期限以及数据格式等。公共信用信息分类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