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标准化,与国家、省联通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将信用信息分析应用嵌入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各领域,促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提高服务和监管效率。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