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自身社会信用建设,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信用规约。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社会中介服务、寄递运输、家政服务、慈善捐助、新闻媒体、科研教育等行业从业人员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并及时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

完善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拓展南京市民卡守信激励应用领域。不得以信用分为依据对自然人实施失信惩戒,不得以低信用分为由限制自然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