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十七条有效社会信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组织举办公益性培训、信用知识解读等方式宣传普及社会信用知识,提高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风险意识和信用管理能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将诚信教育作为德育的重要内容,向师生普及社会信用知识。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开展信用建设理论、技术、标准等方面研究。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