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社会信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组织举办公益性培训、信用知识解读等方式宣传普及社会信用知识,提高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风险意识和信用管理能力。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将诚信教育作为德育的重要内容,向师生普及社会信用知识。

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开展信用建设理论、技术、标准等方面研究。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