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加强市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严格实施联合惩戒,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