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对破坏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及其通信线路、影响生态环境监测站(点)正常运行、在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职责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举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