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要求,及时做好案件移送、信息通报等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