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联合监管,并按照职责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设立的监测机构及其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不良记录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