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方面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能有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