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由其设立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现场即时采样,也可以委托其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现场采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应当见证采样过程,采样记录由执法人员和采样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