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样品、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