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章 监测活动第二十八条有效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样品、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