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对数据采集、记录、分析与成果汇交等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做好监测数据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