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章 监测活动第二十六条有效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应当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使用的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便携式仪器设备等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