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章 监测活动第二十五条有效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应当遵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辐射环境监测等特定领域的监测,还应当同时符合辐射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