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章 监测活动第二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独立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出具真实、准确的数据、结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