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依法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校验比对,及时记录、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由排污单位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机构进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