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章 监测活动第二十一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监测机构提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购买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