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含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通信线路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或者改变用途;不得挤占、干扰生态环境监测使用的无线电频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