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监测站(点)不得擅自迁移。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确需迁移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应当征得该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