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布点、信息共享、自动预警的原则,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与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相协调。

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建设和运行依法提供建设用地,并提供必要的站房、水、电、通信、通行等方面的保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