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统一布局、整合优化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统筹组织建设、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监测站(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