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建立健全本省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对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依法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