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止电力设施所有人和管理人对电力设施进行巡查、维护、抢修。

因维护、抢修电力设施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支持和配合。维护、抢修电力设施应当尽可能避免对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