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条例/第四章 电力生产运行第三十七条有效铁路、公路、港口、航道(水道)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与电力企业共同推进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公路建筑控制区、港口、航道(水道)保护区等和电力设施保护区重叠范围内的地下管沟或者管廊建设和应用,最大限度减少高空交叉跨越,保障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安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