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工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