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条例/第四章 电力生产运行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工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