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有关要求,做好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并定期开展检测和评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