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电力生产运行遵循安全可靠、优质经济的原则。电力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生产安全。

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四)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风险预控体系和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

(五)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和相关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